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第一批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市、区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毕业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